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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新制與舊制有何不同?
2022-04-06
更新日期:111-04-06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舊制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範圍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課稅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額

申報方式及稅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超過5年,稅率20%),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20%(註)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2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2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  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house-tax-and-land-tax-consolidation/VkqYP7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