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爰機關團體如有房屋、土地等資產交易所得,與營利事業出售資產性質相同,即屬銷售貨物之所得,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2.依上,機關團體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等資產,其土地如係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可核實沖減銷售貨物之所得。
3.自110年7月1日起,機關團體交易(1)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2)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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