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二)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下列標的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2.0課稅:
1.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2.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下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所得稅法第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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