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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樣品屋應課徵房屋稅
2016-01-06
稅捐機關表示,部分建設公司為銷售新屋推案,會在建築工地旁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供看屋民眾諮詢或促銷預售屋,該樣品屋既已具備頂蓋樑柱且定著於地上,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稅捐機關說明,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既屬建築法認定之建物,都應在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稅務局申報拆除以註銷稅籍,才能免課房屋稅,且完納該房屋稅,並不能使此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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