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9-12-2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配合「民法」規定,讓區分所有權人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計算方式法制化,並將預售屋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規定細緻化,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業將內政部提報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俟內政部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 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
(一)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得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之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
(二)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約定專用」之概念,非屬「專有部分」。
(三)區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二、 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登記於「共有部分」。
(二)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其他項目」(例如:電氣室、儲藏室、電梯機房……等)兩大部分。
(三)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應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始能正確計算「停車位」面積。
三、 修正禁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於預售屋之規定
(一)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二)「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
(三 內政部已訂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規範。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預售屋交易金額甚高,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消費爭議,損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bec3c5ac-ff75-4c26-a21b-a3977719a6cb
行政院新聞稿:https://www.ey.gov.tw/Page/F7408A6FCA4B0A8A/d13ddd26-db92-45fb-bcf7-cbc8cfb3d5a1
相關新聞: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9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