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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牆出租須辦營登
2016-11-23
  • 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 2016-11-22

  • 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闢財源,會將大樓外牆或屋頂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租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收入,管委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但因部分大樓管委會不諳稅法規定,並未辦理營業登記,遭稽徵機關調查後補稅處罰的情況不少,特別提醒民眾留意。

     南市許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將大樓的頂樓出租給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但卻不知道取得的收入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除了大樓頂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若將大樓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並編配統一編號,且將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日後管理、修繕支用,並無盈餘分配,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且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指出,管委會收取的租金收入,平均每月若未達二十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需製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如果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二十萬元以上,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簽訂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租約,每月收取租金八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六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合計收取租金十四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但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